欧博六旬环卫工被殴打后公安“最爽警情通告”刷屏,但这样带情绪的政府通报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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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6:31

昨天,欧博这则“警情通报”忽然刷屏网络:浙江桐乡公安部门在处理一起青年人殴打指责他们随意扔垃圾的66岁环卫工人的案件后,以“怒发冲冠”的语气撰写并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这则文风清奇的“警情通报”立即引起众多网友的围观,并称赞“好凶,但我好喜欢”。然而备受网友追捧的背后,类似“警情通报”这样的政府公文、法律文书,真的能这样“任性”撰文吗?

 

引起网友好评的“警情通报”


 

最爽“警情通报”或涉法律风险

 

“姓杨的……当然,我们不会说出你的名字,但不要以为自己是条‘金龙’就可以胡作非为”“但你要知道和桐乡本土商场同名的‘老DX’烧烤这块招牌可能就会砸在你手里”——尽管这则“警情通报”强调“不会说出名字”“不会告诉大家你是干什么的”,但事实上通过这些文字可以立刻清楚地知道违法当事人的姓名和其所在烧烤店名称。在评论里不少网友毫不费力就点出当事人和烧烤店的名字,并号召大家“抵制烧烤店”。

 

对于“警情通报”能否以这样的方式曝光当事人的信息,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为个人隐私,受到保护,其公开有着严格的限制。相对而言,这起案件中的违法当事人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犯罪更轻微,其个人信息理所应当受到相应保护。

 

一般而言,这样的“警情通报”都是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明确将行政处罚决定列为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定行政原则。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欧博娱乐打人者与这家烧烤店关系密切,其既是烧烤店员工的丈夫,也是烧烤店老板的儿子。但即便如此,其违法行为本身与烧烤店没有直接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而这起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家烧烤店“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这样的方式公开该店信息,于法无据,甚至对其经营造成直接影响。

 

行政公文、法律文书保持“乏味理性”是必要的

 

从网友们对这一“警情通报”近乎一边倒的好评可以看到,人们对那些影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着强烈的反感,也迫切希望政府部门有所作为。但是这一则看起来很“爽”的“警情通报”,真的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这正是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人们越来越看重“程序正义”的原因。特别是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社会情绪越是激动,执法部门就越应谨慎,不能被公众的情绪影响执法的公正性——而“程序”正是确保这种公正实现的框架。这也是许多政府公文、法律文书“理性而乏味”的根本原因——要不偏不倚地将所有信息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是此类文书的第一要义。

 

在这则“警情通报”的评论里,有人赞其“有情有责、有怒有理、有血有肉”——然而作为政府公文、法律文书最最重要的“有理有据”呢?在一些熟悉政府文书的人眼中,这则“警情通报”过于迎合网友的情绪,却在基础信息公开上大打折扣。

 

例如该通报中对引发违法的重要当事人“女店员”以“某些人”一笔带过,相对“六十余岁的陈姓环卫老人”,“杨姓青年”的年龄、身份不清,对最终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只字未提。如果不是后续补充报道,仅仅对此“警情通报”公众根本无法了解基本情况。

 

与其在文字上发泄情绪,不如将激情投入到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实际工作中去。拿出工作实绩说话,不是比字面上的义愤填膺更有说服力吗?

 

有温度的法律文书是怎么写的?

 

这则“警情通报”开宗明义:“没有嬉笑,只有怒骂”。然而撰稿的公安机关似乎并未注意到,“嬉笑怒骂”出自黄庭坚《东坡先生真赞》“东坡之酒,赤壁之笛,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从一开始“嬉笑怒骂”就是用来讲文学创作的——“警情通报”作为公开的行政文书之一,显然不是文学创作。而后人还曾因为“嬉笑怒骂”批评过苏东坡:“嘻笑怒骂,自是苏文病处;君子之文必庄重”——显然,作为政府部门,撰文应率先提倡“君子之风”。

 

网友对这则“警情通报”的强烈反响,足见公众对“有温度”的政府公文、法律文书的期待。近年来,不少政府公文、法律文书在写作上不仅注重信息传递、法理阐释,也注重人性化的表达,赢得了不少赞誉。

 

以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件为例。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当事人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最后写到:“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从这一法律文书全文看,前文讲清了检察机关查明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结果相互印证。而在最后这足以与电影催泪效果媲美的总结陈词中,检察机关不仅没有简单地煽情,而是从一旦判决陆勇有罪,将“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三个层次,继续用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佐证,释法阐理——与迎合网友的愤怒情绪相比,这样冷静的法律文书因为理性、平和,事实充足,用法适当,才会让所有人感受到法治隽永的温度。

从“抖音政务”到“最爽警情通报”,政府部门的行事行文方式可以不断创新,但背后永远应恪守公平公正、依法作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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